大工研字[2001]20號
關于碩士研究生在校期間發表文章的有關問題與補充規定
各院(系):
校第五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的《大連理工大學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碩士生在申請學位前,必須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須是我校碩士生導師),并署名大連理工大學在有正式刊號的刊物上至少公開發表一篇論文(含錄用通知),但對在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以前答辯的,可放寬為收稿通知。該規定實行后,對形成良好的學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絕大多數研究生一經選定導師后比較積極地與導師聯系,并參與指導教師的研究課題,爭取發表有一定質量和水平的論文。有些院系對發表文章的刊物級別也相繼出臺規定。但執行一個學期后,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歸納如下:
1、 大部分院(系)未指定專人在學生論文答辯前審核論文的發表情況;
2、 指導教師對此規定的理解有差異,對碩士生的要求不一;
3、 有些院系規定必須有錄用通知而無刊物級別要求,有些學生未經導師同意,花錢在檔次較低的刊物上發表,而使導師有所損失;
4、 有些學生心理浮躁,以多種方式弄到某出版物的收稿通知,以此完成任務。
為完善此項工作,特提出以下補充規定:
1、 各院(系)指定專人負責審核論文的發表情況,并在碩士研究生答辯申請表上簽字;
2、 做出在2002年12月以前答辯的必須有錄用通知規定的院(系),應同時規定碩士生發表文章必須經過導師同意;
3、 學生出示出版社的收稿通知時,需同時附論文原件,并有導師簽字。
4、 各院(系)對發表論文可制定高于學校要求的規定,一經確定應嚴格實施。
5、 研究生院定期抽查此項工作。
研究生院
20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