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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理工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2014-11-26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切實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確保教學和科研活動正常進行,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它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家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為準。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用于教學、科研和服務等用途的安全管理,凡購買、儲存、使用、銷毀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以及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的規定。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各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購買、儲存、使用、銷毀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安全知識、崗位專業技術、安全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安全管理委員會為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監督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

第七條 學校實驗室管理與設備管理處、公安處是我校化學危險品管理的監管部門。

第八條 學校對危險化學品實行有指導的市場化管理。在校內專設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通過公開招標,委托中標單位管理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并承擔全校各類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的供應、運輸、廢棄化學品回收工作。

學校要求校內各使用單位到指定的供應中心申購領用危險化學品。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另行采購,財務處對自行采購不予報銷。違反規定自行采購,并導致事故發生的則追究責任。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由使用部門向實驗室與設備處提出申請,指定的供應中心定期回收,送有資質單位處理。處理費用由學校和使用單位按一定比例承擔。

第九條 相關學部(院)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定期組織研究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并對本單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科研、生產任務的安全負第一責任。

第十條 相關學部(院)主管實驗室工作副部(院)長負責組織起草制定本學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體系和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以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學部(院)設定專職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制度,督促指導操作人員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詳細臺賬,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十一條 學部(院)實驗室負責人、課題負責人、教學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儲存安全負直接責任。根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具體情況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安全責任書等,明確人員崗位職責,經學部(院)審核確認后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與公安處備案,并抓好貫徹落實。

實驗室安全員做好危險品領用和使用記錄,定期向學院主管領導上報實驗室危險化學品檔案資料,并對在實驗室從事危險化學品實驗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由各單位任命的化學危險品的領用人和保管人,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要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人要相對穩定,定期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不得任意調換。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采購及運輸

第十三條 學校化學試劑供應中心其倉儲設施和內部管理應符合國家關于化學品倉儲要求和標準。

第十四條 學校化學試劑供應中心應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出入庫管理制度,對所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做好臺賬管理,并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劇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采購。由學校化學試劑供應中心提出申請,經公安處審核同意后,向大連市公安機關提交申請,辦理《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爆炸物品采購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采購。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規定。危險化學品由學校化學試劑供應中心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運,委托運輸單位事前向大連市公安局申請“準運證”并實行“雙人運輸”。其他各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運輸。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校車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第十七條 學校采購的危險品化學應存放于化環生學部指定的專設倉庫內,倉庫應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設專人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對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對于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對于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九條 壓縮氣體(劇毒、易燃、易爆、腐蝕、助燃)鋼瓶管理:

1. 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鎖鐵柜或單獨房間內)。

2. 不可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瓶使用時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 化學性質相抵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要分開存放。

4. 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的氣瓶。各種氣瓶必須按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5. 氣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6. 氣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氣時要戴好,避免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撞壞閥門,造成事故。

第二十條 實驗室及走廊等不準囤積危險化學品,對于少量的實驗多余試劑,須分類分項存放,保持通風、遠離熱源和火源。實驗大樓周圍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化學品詳細臺賬,同時報公安處與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備案。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才能上崗,要嚴格遵守出入庫管理制度,審批手續必須完備才能予以發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定期檢查,嚴加保管。

第二十三條 對于劇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的管理,應嚴格遵守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人雙鎖的“五雙”制度。要精確計量和記載,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如發現上述問題必須立即報告校公安處和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內各級負責人應掌握本單位每個房間危險化學品存放情況,能夠提供房間內危險化學品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五條 各學部應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上報《大連理工大學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第二十六八條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根據各自的情況,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制訂安全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照章辦事。使用單位還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人員熟悉方案,進行演練。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相應的實驗技能和安全知識后方可參與相關實驗操作。如條件允許,可以設課考核。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當根據其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和配備安全防護用具,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實驗室及其相關區域禁止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第二十九條 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對不穩定或易形成過氧化物的化學藥品要標明內容和危害,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并備有安全使用說明。使用前要制訂實驗方案及其應急防范措施,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劇毒氣體以及有壓力反應等危險性較大的實驗,嚴禁盲目操作。

第三十一條 實驗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做好個人防護,操作時應戴防護眼鏡,穿著工作服及其他相應的防護用具。原則上,提供實驗設備和實驗場所的單位,應同時提供實驗需要的化學品及其他輔助材料。

第三十二條 實驗期間嚴禁人員脫崗。過夜、加熱、低溫、壓力和有毒危險性以及爆炸實驗必須有相關的操作規程,并以國家和行業的相應規定為標準,嚴格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領用劇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時,應填寫《大連理工大學劇毒、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專用備案登記表》,內容包括品名、規格、用途、用量、使用責任人、使用場所、安全措施、廢物處理等;擬用危險化學品使用責任人提交安全責任承諾書。學部(院、所、中心)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經公安處審核同意后方能領用。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使用劇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時,應在良好通風條件下進行,并詳細記錄使用數量、流向、儲存量、用途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于劇毒化學試劑、藥品,各單位各實驗室的使用應根據具體需求,精確地計算用量,必須是一日一次的用量,嚴禁存放在實驗室。領取時需雙人領用,做到“隨用隨領”,不得多領。

第三十六條 各實驗室、中心領回的劇毒物品,因特殊情況,不能立即投入使用時,經實驗室或中心主任同意,應按規定送回院庫統一保管。

第三十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實驗的操作間內做實驗剩余的或使用的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過5g,并儲存在保險柜中,按照“五雙”制度進行管理;超過5g時,應返回倉庫。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用劇毒物品時,必須在專人負責用加鎖的密閉專用容器予以保管,此容器不得兼作它用。

第三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儲存在各單位特設專用倉庫和儲存室內,倉庫要裝置防爆、防火等安全裝置,不得隨意亂放。

第四十條凡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儲存的倉庫和儲存室,必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立,已經設立的單位應當補辦手續。

第四十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設專人負責,分類保管,并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其它物品。

第四十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變質過期不能用的物品,應及時進行處理,選擇安全的地點由領導或指定專人負責及時銷毀。

第四十三條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或儲存室,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將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等容易引起爆炸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住宿、開會,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第四十四條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和執行嚴格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經過嚴格訓練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條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制度,不用的物品,應當退回,嚴禁個人自帶私存。

第四十七條 任何實驗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十八條 新開設計危險品的實驗項目和課題,必須經過安全論證,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科技處、實驗室設備處和保衛處會簽后,報校領導審批。

第四十九條 科研項目完成、變動或人員調離,都要妥善處理好危險化學品,不留任何后患。

第六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第五十條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由學校統一組織實施。處理前,各單位隨時分級、分類收集,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丟棄、掩埋等。學校將不定期地統一組織收運和消納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危險化學廢物的分類收集和存放

1 .一般化學廢液

1)盛裝化學廢液的容器應是專用收集桶或舊試劑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學廢液。容器上應有清晰的標簽,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滲漏,若出現密封不嚴或破損將不予收運。

2)一般化學廢液分三類廢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含鹵有機物廢液、一般有機物廢液、無機物廢液。此三類廢液收集桶由學校化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負責統一購置,并分三類印制標簽。需要某類廢液收集桶的單位,前往學校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登記借用。

3)廢液收集桶應隨時蓋緊,放于實驗室較陰涼并遠離火源和熱源的位置。

4)倒入廢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須在《一般化學廢液登記表》上登記,寫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稱,不可寫簡稱或縮寫。桶滿后(不可過滿,須保留1/10的空間),將登記表粘貼在相應的桶上,與學校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聯系收運。

5 倒入廢液前應仔細查看該廢液桶的《一般化學廢液登記表》,確認倒入后不會與桶中已有的化學物質發生異常反應(如產生有毒揮發性氣體、劇烈放熱等),否則應單獨暫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貼上標簽。

6)不可將劇毒物質倒入上述三類廢液收集桶。

2 .劇毒化學廢液

實驗室產生的劇毒廢液,暫存在單獨的容器中,不可將幾種劇毒物質廢液混在一個容器中,按劇毒試劑管理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擬處理時,填寫《劇毒化學廢液登記表》,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公安處備案后,與學校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聯系,待統一處理危險化學廢物時進行收運。

3 .廢舊化學試劑

廢舊化學試劑(固體或液體)在原瓶內存放,保持原有標簽,必要時注明是廢棄試劑。擬處理時,填寫《廢棄化學試劑登記表》,與學校化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聯系,待統一處理危險化學廢物時進行收運。

4 .廢舊劇毒化學試劑

廢舊劇毒化學試劑(固體或液體)在原瓶內存放,保持原有標簽,必要時注明是廢棄試劑,并按劇毒試劑管理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擬處理時,填寫《廢棄劇毒化學試劑登記表》,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公安處備案后,與學校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聯系具體處理事宜。

5 .化學固體廢物

化學固體廢物主要是化學實驗所產生的反應產物及吸附了危險化學物質的其他固體等,產生這些固體廢物應隨時貼好標簽。擬處理時,填寫《化學固體廢物登記表》,與學校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聯系,待統一處理危險化學廢物時進行收運。

6 .瓶裝化學氣體

瓶裝化學氣體主要是鋼瓶中的壓縮化學氣體,擬廢棄時需單獨與生產氣體的專業廠家或專門的危險氣體處理機構聯系。

第五十二條 放射性廢物以及實驗動物尸體等不得混放在危險化學廢物中處理。

第五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對于劇毒化學品的處理須請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在該劇毒物品的《大連理工大學劇毒、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專用備案登記表》上簽字,證明其已經銷毀,并及時上報公安處進行登記備案。

第五十四條 學校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根據各單位提供的擬處理的各類危險化學廢物的信息,適時與具有處理危險品資質的企業聯系,并及時通知各單位做好相應的準備。在運輸車輛到來之前,學校危險化學品供應中心派人到有關單位收運危險廢物(含相應的危險廢物登記表),同時登記、確認體積或重量,由各單位具體負責危險廢物處理的工作人員簽字。

第五十五條 為節約危險化學廢物處理費用,學校要求:

1 .不將無毒無害的廢液和廢舊試劑當作危險廢物處理;

2 .應盡可能對大量使用的有機溶劑自行回收提純再利用;

3 .應盡可能對某些有毒有害廢液進行無害化處理;

4 .對劇毒廢液和廢舊劇毒化學試劑,能利用化學反應進行解毒或降毒處理的應盡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 相關單位應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查找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第五十七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如發現危險化學品有丟失、被盜等情況,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向公安處報告。

第五十八條 實驗室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公安處備案。

第五十九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預定應急救援預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立即報告公安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十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應納入各單位的工作考核之中。對于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保障安全、環保和職業健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和表彰;對于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醒目張貼,嚴格監督執行,同時上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公安處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61日起試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公安處負責解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規定中提到的以及未說明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內容依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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