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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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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理工大學消防管理規定

2014-11-26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校轄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管理部門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消防工作由各級行政部門負責,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對本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實施。

第五條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是每個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對違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或者向消防管理部門舉報。

第六條每年119日為我校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等建設發展計劃,保證消防設施和裝備水平同本單位發展需要相適應。

第八條學校職能部門在校園建設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要求,做到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歸口管理。

第九條集貿市場、飯店等經營場所,由經營單位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條學校教工生活區的消防工作要在學校消防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制止消防違章行為,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1)實行領導負責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行政第一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他領導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職工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2)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明確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定期組織訓練。

(4)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對重點工種及重點崗位人員進行消防知識的專門培訓。

(5)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6)明確消防重點部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責任。

(7)保證消防設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動消防系統技術檔案。

(8)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公眾聚集的場所應當制訂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二條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第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法規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技術培訓:

(1)自動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維修及固定消防設施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從業人員。

(3)按照消防安全規定需要培訓上崗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實行承包、租賃、委托、聯辦、獨立經營等形式的單位應當將消防責任納入合同。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建筑物辦公或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成立有產權單位和全部使用單位防火責任人參加的防火領導小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并保證防火分隔設施的完好。公共消防設施及自動消防系統的拆除、移動、挪用、關閉或者停用,必須征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和內部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報送學校消防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未取得《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和《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人員消防專業考試合格證書》的個人,不得從事消防設施專項工程的設計。未取得消防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消防設施專項工程的施工。

第十七條文化娛樂場所、浴池、電教室、實驗室、體育館、賓館、招待所、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共集聚的地點,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向學校消防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未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或者開業。

第十八條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在舉辦日的前30天向學校消防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條校內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教學、實驗、實習、勞動等部門應當將普及消防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知識,作為學校教學和勞動就業前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用火必須遵守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用火作業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嚴禁在消防重點部位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用電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電器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維修、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電器設備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共場所臨時增加用電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場、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測,保證性能良好。

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保證設施的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不得超過容許濃度,電器設備和工具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防靜電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測。

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場所。

第二十五條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遵守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并設有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應急照明設備必須保證完好有效。建筑物的疏散通道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嚴禁堵塞、封閉。

第二十七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其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予以協助。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二十八條 全校的教職員工及在校的學生遇有火警應立即報警或者接到上級命令后,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有組織地疏散、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二十九條 在火災撲救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消防主管部門的指揮,不得拒絕、阻礙和拖延。

第三十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必須保護火災現場,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協助學校消防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

第五章 消防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的專兼職消防干部必須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監督各部門和個人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糾正和處罰消防違法違章行為,按規定時限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消防主管部門發現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消防主管部門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為的舉報,必須及時處理,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工作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和物業管理單位及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將由校消防管理部門上報市公安消防機關,按國家、省市消防處罰條例,由市消防主管部門執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由于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負有領導責任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款:

1)建筑工程和內部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和內部裝飾裝修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消防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按規定設置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阻攔報告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4)故意阻礙消防車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5)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埋壓、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如有第四十條第二款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消防主管部門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或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消防主管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自動消防系統,固定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

2)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從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上崗或者違反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

3)用電、用火、使用可燃氣體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4)利用地下工程開設的旅館、招待所、商場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

5)有其他重大火災隱患。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據《遼寧省消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大連理工大學

2000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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